遛狗时不要拴狗链吗?电动车走廊充电?烟台出台新规、罚款


文明生活有了新规则

专注于

遛狗不拴绳会被罚款的!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4)饲养犬只应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带出犬舍时应拴上铁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粪便应清除。及时清除;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拴绳(绳)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50元以上200元以上。未及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狂犬病疫苗;措施。

噪音污染影响居住环境将被罚款!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六)组织广场舞、文艺演出、户外健身等娱乐集会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使用音响设备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从事危险健身活动妨碍他人的;

第十七条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室内装修作业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噪声、扬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体育锻炼等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家庭居室发出环境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未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安全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走廊充电将违法!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8)请勿在建筑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此外,应急管理部自2021年8月1日起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大堂、走廊、疏散楼梯等场所停放、充电电动汽车的行为高层建筑场所将构成违法行为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 号)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6月30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7 月24 日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倡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弘扬文明行为应当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治理、奖惩结合、制度推进的原则,形成长效机制。文明施工机制。

第四条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直辖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文明行为协调发展。促进文明行为和经济社会。

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卫生、市场监管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宣传文明行为。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第九条提倡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要在弘扬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倡导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公众人物、文明单位从业人员等应当在弘扬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的合法记录,可以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合法记录。执法参考。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文明和谐的氛围。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尊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遵守根据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轻声交谈、接听电话,不发出噪音;

(3)等待服务按顺序排队,使用电梯先下行后上行,步行上下楼梯;

(四)遵守禁烟规定;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保持安静,不打扰他人;

(六)组织广场舞、文艺演出、户外健身等娱乐集会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使用音响设备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从事危险健身活动妨碍他人的;

(七)文明开展商业经营,不得使用高音广播扬声器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八)注意个人卫生,咳嗽、打喷嚏时掩住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或重大传染病暴发时,按要求佩戴口罩;

(九)发生紧急情况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第十四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1)不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垃圾;

(2)不得随意倾倒污物、脏水;

(三)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分类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投掷、堆放、焚烧生活垃圾;

(四)不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外墙、道路、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涂鸦、描绘;

(六)使用公厕后立即冲水,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7)野外露营、郊游、亲近大海等户外活动应清理自身产生的垃圾;

(八)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枝叶和垃圾收集容器内。

第十五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不向车窗外扔物品,不随意变道;紧急情况下主动给校车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警车等车辆让路;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不违规载人载货,不急转弯、急停车,不超速行驶,并且不要逆行行驶;在道路右侧行驶;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车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通道、盲道、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通道、盲道、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充电时不占用公共充电桩充电位;

(4)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应走路边;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路时,应当安全、迅速通行;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自觉排队,先下后上车,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主动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将个人物品放在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六)爱护共享车辆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故意损坏。

第十六条倡导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文明健康膳食,适量点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料、天然气等公共资源,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三)绿色出行,提倡使用公共交通;

(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绿化绿化等活动;

(五)文明办理婚丧嫁娶;

(六)文明祭祀,节约土地生态殡葬,绿色环保祭祀,不随意焚烧、乱扔祭物。

第十七条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室内装修作业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噪声、扬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体育锻炼等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

(4)饲养犬只应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带出犬舍时应拴上铁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粪便应清除。及时清除;

(5)不要向建筑物外抛掷物品,不要向建筑物外扔灰尘;

(六)不占用公共空间,不私接管道,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侵占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8)请勿在建筑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八条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道文化;

(二)夫妻和睦,有良好的家风;

(三)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文物古迹,不随意刮擦、涂抹,不攀爬、触摸文物,不拍照、录像,遵守规定;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爱护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设施;

(五)海滨旅游期间不得擅自拾取、带走、挖掘卵石,不得使用非专用食品喂养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传播庸俗、虚假、淫秽、暴力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按量就诊,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得侮辱、诽谤、威胁、伤害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二十二条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第二十三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征用、疏散、隔离、封锁等防控措施;调查、抽样、技术分析、检验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卫生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疗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倡导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当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双语城市公共标志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国际形象。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的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学生文明素质。

第二十七条大众传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围墙等社交媒体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播放、展示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救助老弱病残、优抚、救灾、助学、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保障合法权益。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对慈善公益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依法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对依法见义勇为的行为人给予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第三十二条鼓励无偿献血和无偿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捐献。

第33条鼓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其场所和设施设立雷锋志愿者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鼓励具有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进行紧急现场救援。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三十五条直辖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记录公民参与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的情况,作为公民参与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的记录。表彰和奖励方式符合。

第三十六条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设置独立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群体建设更安全、便捷的交通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全民阅读。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店、社区书店、职工书店、城市自习室等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第三十八条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参与“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义务,维护军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投掷、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美好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烟台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家庭居室发出环境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未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安全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拴绳(绳)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50元以上200元以上。未及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劝阻、举报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宣传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有关规定处罚,并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狗子错付心意
标签:
  • 学习养狗
  •  
  • 养狗经验
  • 更多栏目最新
    狗狗咳嗽了怎么办-如何治疗
    狗狗咳嗽了怎么办-如何治疗
    狗狗有时会咳嗽,在运动后和饭后,早晚空气寒冷时,偶尔会剧烈
    土狗养殖喂什么长得快
    土狗养殖喂什么长得快
    养狗的时候一般都喂肉和优质狗粮,长得快。想要让狗狗长得
     狗接种疫苗失败的原因-如何正确补救
    狗接种疫苗失败的原因-如何
    疫苗不仅可以保护狗狗的健康,增强狗狗自身的免疫力,还可以
    哺乳动物有哪些
    哺乳动物有哪些
    1.老虎:一种大型食肉猫,全身有黑黄色的毛。2.棕熊:陆地上最
    贵宾犬分为几个品种?体型都一样吗?
    贵宾犬分为几个品种?体型都一
    贵宾犬有几个品种?它们都一样大吗?贵宾犬(又名狮子狗,英文:P
    幼犬一直叫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幼犬一直叫是什么原因?如何解
    小狗一直叫是什么原因?怎么解决?狗一直叫,这是很多狗铲遇到